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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連續繼承 可申請免徵

#理財 #政策 #短期連續繼承
工商時報記者賴昀岫/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不過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如已納遺產稅,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有民眾反映,家族在短期內連續有繼承事實發生,不清楚該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如已納遺產稅,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圖/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表示,如果要使用遺產稅扣除額,主要是依照繼承人與遺族身分認定,並非過世者。圖/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A君在2019年1月5日死亡,遺產為「甲地號土地」一筆,繼承人為配偶B君和孩子C君,雙方協議由B君繼承,經核定為有遺產稅案件並繳納完畢;然B君後來在2020年10月30日死亡,原先繼承的土地改由C君繼承。
 
由於這塊「甲地號土地」,是B君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遺產,且屬於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C君在2020年12月申報B君遺產稅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
 
但不幸的是,C君在2023年3月3日也發生死亡,此時繼承人D君申報C君遺產稅時,該筆由C君再轉繼承的「甲地號土地」,因距2019年1月5日首次繼承時間未達五年,仍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樣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強調,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已經繳納遺產稅者為限,如果是前次繼承時,該遺產本來是免遺產稅的情形者,就不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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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昀岫∕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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