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法院在拍賣土地時,會比較土地的拍賣價額及土地公告現值,然後用較低的數值核算土增稅,並當作拍定人取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特別留意的是,如果該土地最後以拍定價額計算土增稅,拍定人又於同一年售出,此時就馬上會有漲價數額,仍須繳納土增稅。
稅務局舉例,某甲在2023年2月用200萬元向法院標購A地,低於該年度公告現值的300萬元,所以用較低的拍定價額200萬元,當作審核標準,計課原土地所有權人某乙應納的土增稅。
後來某甲在同年8月又出售A地,因為某甲取得的成本是200萬元,所以用當期公告現值300萬元,減去前次移轉現值200萬元,仍有100萬元的漲價數額,須用20%的土增稅稅率計算,繳納2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但如果原地主某乙主張,A地在拍賣時屬於農業用途的農地,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A地前次土地移轉現值,會調整為從某乙1991年1月,取得土地時公告現值50萬元。
換言之,後續取得土地的某甲,拍定後沒有農地農用,等到2023年8月再把地賣掉的話,當期土地的公告現值是300萬元,與前次(某乙)取得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會有250萬的漲價總數額,再以土增稅20%至40%稅率計算,此時某甲就需繳納50萬至100萬元的土增稅。
稅務局強調,如果拍賣土地原本是農地農用、都市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拍賣後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等,得申請不課徵或免徵土增稅,但前次移轉現值,將會隨之調整為上一個持有人應課徵土增稅的申報現值,未來拍賣人再將土地出售的話,可能就需要負擔更高的土增稅。
稅務局提醒,向法院標購取得土地時,須瞭解拍定價額及土地使用情形是否符合不課徵、免徵規定,以及後續轉賣時的土增稅額,避免事後無力負擔巨額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