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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加強管理電子遊戲場 學校1公里內不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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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盧文欽/花蓮報導
 
中央規定距離各級學校為50公尺不得設置電子遊戲場,花蓮縣政府日前公布實施「花蓮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從嚴規定在國民中學、小學、高中及職校1公里以內不得設置營業。 
 
建設處工商科表示,花蓮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學、小學、高中及職校一千公尺以上。並且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二、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三、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四、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五、應符合環保法令之規定。六、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工商科表示,目前花蓮縣境內約有40多家電玩業者,其營業涉及社會安寧、公共安全、善良風俗及國民身心健康等問題。縣長傅崑萁上任宣布八不政策之前,有兩家電玩業者提出申請,但是沒有獲准,在八不政策宣布後就沒有新的申請案件。這「八不政策」包括不准山坡地開發,公共財私人不准開發,新砂石廠不准設立,不准土資場設置,新礦區不准申請,舊礦區不准申請延期,電動玩具不准在花蓮縣申請設立,不准有煙囪工業進駐。
 
遊藝場內的設施(圖/維基百科共享資源)

台灣好新聞

盧文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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