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本次電業法修法,特別新增第53條「應由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但包括交通部、教育部、衛福部代表昨(26)日輪番向台電及經濟部能源局哭窮,盼台電或未來的電業能繼續買單。
能源局昨天舉行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一場針對政府部門的說明會,其中第52條規定優惠電價包括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提供電價優惠,但第53條明訂,優惠電價由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交通部代表首先發難,優惠電價若改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會排擠到相關部會預算,當政府機關編不出來,就得轉嫁消費者。
緊接者教育部代表也說,之前優惠電價補貼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各級學校增加電費14億多元,地方政府編列不出來,最後只好請教育部協助。但教育部肩負重大教育政策,如此已排擠教育預算,盼繼續由電業負擔補貼,以減輕學校和特定團體負擔。
衛福部也說,去年已支應社福機構、身障者家庭等優惠電價補貼9,000多萬元,但明年編列的9,500萬優惠預算,已遭行政院主計總處刪除,其理由是既是用電優惠,應由台電吸收,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再支付予台電,希望能源局與主計總處溝通後再增列該條文。
對此,能源局電力組副組長吳志偉說明,優惠電價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各單位因要編列預算,才會把錢花在刀口上,對真正需者給予補貼,若全都丟回給台電公司,其實也是丟給中華民國國民,由全民負擔。尤其,電業自由化後,帳目都會算得很清楚。
不過,吳志偉也說,各部會意見,將來也會送到行政院會中討論,從行政院層級重新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