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租屋飼養寵物若遇房客失聯、租約終止或突發事故,動物恐面臨無人照料甚至遭留置、棄養。對此,新北市政府首創「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將寵物飼養、租約終止後動物帶離及突發狀況下的照護責任納入住宅租賃約款,提供房東與房客簽約時參考。
根據動保處統計,2025年至今已受理約20件租客將寵物留置於租屋處的通報案件。本次推出的條款,除了規範租賃雙方對寵物飼養的約定,也將租約終止後,動物帶離及後續照護納入規範。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如欲飼養動物,應先取得房東同意,建立雙方對飼養責任的共識。

動保處指出,先前三重曾發生出租套房房客失聯、寵物遭留置的情況。房東因多次聯繫不上租客,前往查看後驚見屋內留有12隻品種犬,動保處獲報後派員稽查,調查發現租客因入獄服刑,導致長時間無法聯繫。目前多數犬隻已由飼主家人帶回,其中2隻健康狀況不佳的犬隻,則由房東協助緊急送醫。
針對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後的寵物處置,參考約款明定房客應將飼養動物一併帶離,不得任意留置或遺棄;若未帶離,經房東限期催告仍未處理,房東應以可證明方式通知房客於合理期間內接回。逾期仍未處理者,房東得在符合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前提下,委由適當的動物照護、醫療或安置機構暫時照護,並依雙方事前約定處理必要餵養、緊急醫療等事項;如涉及認養,應確認動物所有權及取得相關授權後辦理。
此次首度將「寵物飼養及租約終止後動物照護」納入住宅租賃參考約款,讓房東、房客可事先約定寵物照護及突發狀況處理方式,遇失聯、住院、入獄等情況時有所依循,降低動物遭留置、棄養的風險。
動保處表示,房東或房屋管理人如在私領域發現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動物脫困、收容或提供必要醫療;如知悉動物受困卻消極不予協助,違反相關規定者,依法最高可處7萬5千元罰鍰。
動保處再次呼籲,房東、房客共同把寵物照護責任寫清楚,才能在突發狀況發生時即時處理,避免寵物因租屋問題成為無辜受害者。民眾如有疑問可至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官網查詢、下載參考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