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高姓男子從事水電維修工作,因承攬住宅新建工程,雇用李姓男子進場施作,卻因未依規定在工地設置完善防護措施,導致李男獨自施工時,不慎從高處跌落,重傷不治;經審理,地院將高男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個月處有期徒刑,緩刑2年。
判決指出,高男為水電工程業者,承攬住宅新建工程,他雇用李男進場施作,去年2月17日上午10時許,兩人先後抵達工地,討論完施工等事宜後,李獨自上2樓施作相關水電施工。
當天中午11時30分許高男外出購買午餐,任由李男前往屋頂施作,但當下他帶有酒意,在屋頂從事水電工程相關作業時,正準備從屋頂外牆施工架下樓,卻不慎從屋頂與外牆施工架間隙墜落重傷。直到高男返回工地,發現李男時,已陷入昏迷,送醫搶救再仍重傷不治。
因高男未依規定在工地設置完善防護措施,引重大職業災害,涉嫌過失致死,由死者家屬,對他提起告訴。
經法醫鑑定,雖死者酒精濃度達65mg/dL,可見帶有酒意在高處作業,雖發生死亡的意外事故,盡管李男有過失,但無法免除高男過失責任。
地院審酌,高男身為雇主,卻未能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導致職業災害,造成受雇者不幸死亡,使家屬失去至親,精神上痛苦甚鉅。考量高男始終坦承犯行,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經審理,將他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個月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