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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售預售屋 這件事須留意…遭查獲恐面臨百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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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賴心怡/綜合報導
 
近期房市熱絡,帶動預售屋市場交易,預售屋轉賣的情形亦時有發生,不過營業人如將所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還須謹慎注意細節,以免遭罰百萬。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如果還沒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就轉售,因銷售標的是請求移轉房地的登記請求權,並非銷售不動產,所以無法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規定,而應依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
 

 

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應注意開立發票方式,若遭查獲恐被面臨百萬罰金。圖/google maps
楠梓預售案房價不到一年飆漲破5成,漲得這麼兇,在地民眾不會買、也不一定買得起,目前楠梓房市比起去年有較冷卻的情形,主要是房價真的漲太快也太多,民眾自備款不夠。圖/google map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公司109年1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3,000萬元,雙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在繳納部分價金尚未登記產權前,因資金需求而於同年12月將該預售屋權利以總價3,360萬元轉售乙公司,約定預售房屋款1,470萬元、土地款1,890萬元。
 
則甲公司應依讓與權利總額開立銷售額3,200萬元、稅額160萬元的應稅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若甲公司將其中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款1,890萬元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甲公司除了會被補徵營業稅額90萬元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在還沒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要轉售,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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