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賴心怡/綜合報導
近期房市熱絡,帶動預售屋市場交易,預售屋轉賣的情形亦時有發生,不過營業人如將所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還須謹慎注意細節,以免遭罰百萬。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如果還沒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就轉售,因銷售標的是請求移轉房地的登記請求權,並非銷售不動產,所以無法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規定,而應依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公司109年1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3,000萬元,雙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在繳納部分價金尚未登記產權前,因資金需求而於同年12月將該預售屋權利以總價3,360萬元轉售乙公司,約定預售房屋款1,470萬元、土地款1,890萬元。
則甲公司應依讓與權利總額開立銷售額3,200萬元、稅額160萬元的應稅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若甲公司將其中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款1,890萬元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甲公司除了會被補徵營業稅額90萬元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在還沒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要轉售,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