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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FB如濫用市場 立委促開罰

#政策 #居家 #公平交易法 #google #Facebook
中國時報記者林良齊/台北報導
 
公平會曾以高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處234億元罰鍰。Google、Facebook在國內數位廣告市場已達獨占地位,昨 (14日) 在立院引起立委關切,並質詢公平會表示,如有濫用市場地位是否可依此法予以最高「銷售金額10%的罰鍰」?立委李貴敏說,Google、FB在台灣是否已構成獨占?為何澳洲、歐盟可訂定相關辦法,台灣卻不行呢?不能因為他是科技巨擘就不去理會他的影響。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議《多層次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邱志偉表示,Google、Facebook手法包括掌握個資、APP開發商佣金、綁定硬體銷售等為常見模式,據估計,在數位廣告市場458億中,其中Google、Facebook占比即達6成至8成。
 
臉書與谷歌。(網路截圖)臉書與谷歌。(網路截圖)
 
立委賴瑞隆指出,澳洲類似我國公平會的機構提出強制議價法,有很多國家已在討論此事,而google、facebook有無達到公平法的獨占地位?如果濫用優勢地位是否可以比照高通案給予處罰?立委邱議瑩亦表示,政府對Google、Facebook的態度是什麼?會不會仿造澳洲規範,讓原生新聞露出在這些社群平台時,內容業者也可以獲得費用?
 
對此,公平會主委李鎂表示已注意到數位平台、內容業者競爭狀態,日前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多數認為應要有數位發展政策思量,但仍要跨部會思考。
 
日前邀集平面報業、雜誌出版、網路媒體和多名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的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則說,當天的共識為Google、Facebook有市占的支配性,但如果從競爭角度來看的話,公平會會處理,不過,當天也提到要從競爭、文化角度、民主自由等來思考,仍待跨部會討論。
 
陳志民表示,或許Google及FB有達到《公平交易法》獨占,但也不代表其違法,仍要有如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才會裁罰。他也提及,公平會最快將在今年9月完成「數位政策白皮書」初稿,也將展現公平會對數位經濟平台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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