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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現髮夾彎!休息日上班逾8小時 雇主須加發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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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琮皓/台北報導

政策又一髮夾彎!勞動部日前在立法院答詢時,認為「一例一休」新制的休息日,在加班至第9小時後,不需加發本薪,但遭各方抨擊後,勞動部昨下午緊急大轉彎,決定未來將透過解釋令,指示休息日加班將加發第9至12小時的本薪。

「一例一休」新制再變動,未來指示休息日加班將加發第9至12小時的本薪(圖/好房資料中心)好房網News資料照片

以月薪3萬6,000元為例,勞工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在休息日工作超過9小時、未滿12小時時,依勞動部先前說法,勞工上班加班費只能拿到2,900元,但如果在加發第9至12小時的4小時本薪後,勞工可以拿到3,500元,整整多了600元。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即使勞工在休息日不上班,雇主也應發放當日工資,並在新修訂《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中,增訂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標準。

但依勞動部過去函釋,休息日當天工資額是以8小時時薪計算,等於不含勞工在休息日工作至第9至12小時的本薪,連日來遭到立委、學者及勞工團體批評,勞動部最後同意採對勞工較有利的解釋。

據了解,勞動部緊急大轉彎是來自行政院高層指示,但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表示,在新修訂的條文中,法條字義是「按平日工資額另再加給」,既然是「另再加給」就表示在給付加班費時,必須同時給付平日工資額,也就是,在休息日加班的第9小時開始,雇主須連同本薪一起支付加班費為2又3分之2,補足原本休息日工資沒有涵蓋到的部分。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表示,休息日的第1小時工作和第12小時工作一樣都是加班,勞動部怎麼可以認為前面有本薪,但後面沒有,按法理來說,必須要相同處理。他也認為,雇主去買勞工的勞動力,不能把勞動力當作物品,「不是買越多越便宜的概念」,物以稀為貴,勞工1年可以付出的勞動力有限,工作越多、休息時間越少,工資本來就應該到越後面越貴才對。

另勞動部在《勞基法》中新創「休息日」一詞,不只是第9小時加班費該如何發有爭議,有學者也發現,未來若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必要時,勞工停止休息日的給薪標準,到底該依加班費發放,或《勞基法》第40條的加倍薪資並補休?勞動部卻回答不出來,僅低調回應,這部分還需要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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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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