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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租屋族 租屋新制6月上路

#租售 #政策 #蘇貞昌

好房NEWS記者陳倩雯/綜合報導

為了保障租屋族不再碰到歹房東,租屋新制將於6月1日上路。行政院長蘇貞昌30日早上也在社群網站表示,租屋新制有三項規定,第一,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第二,房東不得禁止租戶遷戶籍,第三,電費不得超收。蘇也表示,鄉親家裏若有在租屋子弟,告訴他們這則好消息,讓大家出外打拚更安心!

內政部於今年2月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租屋新制六月1日上路。(圖/蘇貞昌臉書)

租屋新制6月1日上路。(圖/蘇貞昌臉書)

內政部表示,包租業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擔任專業二房東的角色。在2017年12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公布後,內政部積極在推動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

為提供包租業與房東及次承租人間更全面性的保障,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內政部這次公告2個規定,第1個是「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第2個「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告的包租契約,對於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的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均有規範。今年6月1日上路後,若違反者,契約條款將無效;應約定的事項,卻未記載於契約者,則仍會構成契約之內容。

另轉租契約方面,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故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之負擔及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年2月也針對租屋新制發公文提醒承租人,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也呼籲各包租業者,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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