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琇閔/台北報導
李姓教師10年前買公寓,申請「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貸款」,因舊公寓4年前參與都更,產權辦理信託,移轉至實施的建商名下,市府人事處認定讓本人及配偶外的第三人受益,追討10萬元補貼利息及違約金。市議員戴錫欽批市府行事悖離實務,「難道要優惠貸款戶不得參與都更,當釘子戶嗎?」
公務員參與都更卻遭判違約。(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人事處表示,這是北市首例公教人員因都更信託移轉貸款屋所有權案例。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貸款的利息雖由市府補貼,但依相關要點請營建署函釋後認為,雖未規定信託是否構成違約,但若受益人為本人或配偶以外之第三人,或未於信託目的載明「管理、運用及不得將住宅以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頂讓他人」,就涉及所有權移轉變更他人名義的實質目的,與贈與他人的違約行為無異。
李姓教師表示,貸款契約僅規定貸款期間不得將貸款屋「出售、出典、贈與、交換」等所有權移轉行為,該規定是為避免他人受益,但並無「信託」兩字,市府卻擴大解釋。
他無奈表示,若街坊鄰居有能力籌出數億元自建都更,就用不著與建商合建,建案完成後還得分一定比例給建商,更用不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將房產信託,讓建商當受益人
戴錫欽質疑,按人事處及營建署對於違約的認定,是對公教人員貸款戶參與都更的懲罰性手段,變相宣告貸款戶在貸款期間,若參與合建都更,就等著被市府追討補貼利息及賠償違約金。
這樣難道是要降低公教貸款戶參與都更意願,且若合建都後不信託,也違背都更條例。他認為當初貸款契約未明文規定,現又擴大解釋,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戴指出,市府將推動都市更新定為重大政策,人事處應與法務局及都更處再檢討,提出解方,避免相同或類似案件再發生。
一般民眾申請的政府購屋優惠貸款,也有類似規定,為避免同樣狀況,都發局應盡速參考此案,函請中央機關解釋,讓貸款戶知道如何參與都更而不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