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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將重大修正 遺囑一定要本人簽名

#理財 #民法 #繼承 #遺贈稅 #遺囑

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與人民切身權益息息相關的民法繼承編將有重大修正,行政院會昨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若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民法繼承編至今卅一年未修正,其中遺囑、遺產繼承相關規範常引發爭論。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等人過世後,都曾爆發子女爭產風波,甚至出現真假遺囑爭議。

法務部本次「大翻修」民法繼承編,明定遺產繼承分割過程若發生爭議,十五年內可請求回復。此外,為活化資產、促進經濟發展,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由十年縮短為五年。

另考量現代民法已朝向「個人財產自主」趨勢,在遺產分配上應以被繼承人自主意識為主,此次修正特別調降特留分比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二分之一,降低為三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三分之一,降低為四分之一。

針對過去繼承順序混淆不清狀況,本次修正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亦即如果爺爺與爸爸同時死亡,孫子及孫女將可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身分。

另考慮到以胎兒為繼承人時,如在母親懷孕期間就分割遺產,可能發生多胞胎實際出生後,繼承人「可能多、可能少」狀況,恐引發爭議。因此草案中明定,應等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針對立遺囑之規定,草案明定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

此外,草案雖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但其中有但書指出,若因身體殘障等狀況無法簽名,在密封遺囑中可按指印代替,不過必須由公證人註記原因。

另考量天災發生時,通常情況危難,民眾手邊未必有紙張、書寫用具臨時立遺囑。因此草案放寬承認以錄音、錄影製作「口授遺囑」的效力,民眾若遇強震等重大天災,可拿智慧型手機自拍錄音、錄影,效果將等同正式遺囑。

不過,草案也明定,若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除非喪失意識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否則口授遺囑將立即失效。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製作正式遺囑。

聯合報 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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