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隨著五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許多租屋族開始準備申報所得稅。過去租金支出屬於列舉扣除額,常讓許多報稅人因標準扣除額較高而無法受惠,但自去年起,租金支出已正式改列為「特別扣除額」,報稅限額最高達18萬元。然而,根據崔媽媽基金會觀察,仍有許多租客不清楚這項權益變動,或是受限於房東的口頭約定而不敢申報。為了保障租屋族荷包,專家特別針對申報資格、排富條款、例外情形及應備文件進行全面解析,提醒民眾依法納稅是義務,申報扣除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具備基本資格,其適用對象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承租房屋供自住使用,且該房屋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可列報。在額度計算上,是以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18萬元為限,計算方式為「實際支付租金」減除「政府租金補助」後之淨額。若計算結果超過18萬元,則以18萬元計;若低於18萬元,則以實際發生金額申報。此項調整讓租屋族的租金支出能與標準扣除額同時併用,大幅減輕納稅負擔。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該項扣除額設有「排富條件」以確保資源公平分配。凡符合以下兩類情況者無法適用:第一類為「有屋族」,即報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持有房屋;第二類為「收入較高者」,包含綜所稅率達20%(114年所得淨額133萬以上)、股利採28%分離課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114年為750萬)者。不過,崔媽媽基金會補充,若有特殊需求如房屋受損須維修、因繼承取得且持分合計非100%、因工作就學就醫有異地租屋必要(限一間),或因家暴、分居需與配偶分開申報等例外情況,即便名下有房,只要附上證明文件仍可依法申請。
申報時應該準備哪些文件呢?崔媽媽基金會表示,首先是「租賃契約書」,需檢附申報年度內(如114/01/01-114/12/31)的所有租約影本;其次是「自住證明」,若戶籍已遷入租屋處可提供設籍證明,未遷入者則須提供自住切結書;最後是「租金付款證明」,包含房東簽收收據、ATM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在網路報稅系統操作時,報稅人應於左側欄位選擇「特別扣除額」,並在「增修房屋租金支出明細」中新增資料,確實填入出租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承租期間及房屋坐落地點,系統將自動計算可扣除金額。
針對房客最擔心的「房東禁止報稅」或「要求負擔增加稅金」等問題,崔媽媽基金會指出,法律已有明確規範。根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中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亦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由承租人負擔。這意味著房東不得禁止租客報稅,且任何要求轉嫁稅負的條款皆屬無效。基金會強調,報稅是權利,納稅是義務,租客只要符合相關資格,應勇敢爭取自身的法律保障,切勿因房東的片面之詞而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