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公司行號賣房可別「動手腳」刻意避稅,難逃國稅局稽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的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可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營業稅法規定所稱時價,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的市場價格;房屋時價,依照財政部規定,可參酌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款價格、出售房屋未折減餘額估算的售價等9種資料認定,當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由於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營業人若無正當理由,藉訂定房地銷售合約時,刻意壓低房屋銷售價格及高估免稅土地銷售價格,以規避較高營業稅稅負,稽徵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按時價認定銷售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2017年間銷售總價3億元房地產,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2億2,000萬元的統一發票,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房屋銷售價格8,000萬元,比買方申辦的貸款銀行評定的房屋價格1億5,000萬元還低,另仔細審視甲A公司的財產目錄,發現該房地產買賣帳面未折減餘額約1億4,000萬元,也高於A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因此這筆房地交易,出現土地有高額利潤、但房屋卻是虧損的不合理情形。
A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的買賣合約書,但並未說明「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的正當理由,國稅局仍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公司行號銷售房屋,應誠實申報銷售額,若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有「房屋銷售價格偏低,土地銷售價格偏高」的異常現象,卻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