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曾威智/整理報導
奢侈稅自實施以來,坊間的避稅新招層出不窮,除了一般常見的「假贈與、真買賣」之外,近來甚至有賣方直接要求買方負擔奢侈稅。對此國稅局表示,由於奢侈稅計算是以「銷售價格」作為稅基,若買方先替賣方負擔奢侈稅,算是賣方「收取代價」的一部分,因此最後所繳的稅額比較高,賣方還得要繳納多出來的部分。
國稅局指出,奢侈稅若由買方負擔,賣方最後要繳的稅反而更多(好房資料中心)
由賣方申報繳納的奢侈稅,近來出現轉嫁給買方的案例。國稅局官員舉例,假設A在奢侈稅持有未滿2年內的期間,以5000萬價格賣出1筆土地,依法要課15%稅率,也就是750萬元,但A和B(買方)達成協議,該筆稅額由B負擔。
國稅局指出,依特銷稅條例規定,該筆750萬仍屬賣方「收取代價」的一部分,必須計入價格後再重新計算奢侈稅額,因此銷售價格將提高至5750萬,所要繳的奢侈稅也墊高到862萬,比原先的750萬還多了112萬元,所以賣方不要以為都轉嫁給買方了,到最後還得多吐出112萬。
國稅局強調,奢侈稅的繳納義務是由賣方負擔,所以不論買賣契約中是否有特別註明成交價包含奢侈稅,或有無協議該筆奢侈稅由買方負擔,最後賣方所繳的稅額,只要是買方支付或補貼,都屬於成交價的一部分,依規定須計入銷售價格來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