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雅娟/綜合報導
26歲林男在台北市大同區租套房,竟在同樓層另兩間套房門上「鑽洞」,這孔洞如原子筆芯直徑為0.1公分,一口氣鑽了7個洞,用來偷窺女房客。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林男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2罪,判處2月、拘役50日,均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支付公庫2萬元。
林男去年8月間,持工具在B套房和E套房的房門鑽孔,孔洞大小就像原子筆筆芯,直徑為0.1公分,用來窺視房內女房客行動,林男自以為不會被發現,仍遭女房客發現門上異常孔洞,通知房屋代管人處理。
警方獲報勘查現場查無破壞跡象,2間女房客套房房門,分別遭鑽孔3洞、4洞,最後,送驗房客們DNA,門上DNA和林男相符才抓包林男犯行。林男起初辯稱,綁鞋帶時可能摸到房門,否認犯行,直到審理期間認罪,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共計得賠償7萬元,其中一名女房客不願和解,希望從重量刑,讓林男吸取教訓,避免再犯。
法院審酌,「偷窺、竊探他人隱私,無需法律文明禁止,為先知而不待後教的基本道德」林男竟在女子套房房門鑿洞,窺視女子在套房內非公開活動,此種窺視足以令人內心留下難以抹滅陰影。全案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2罪,分別判處2月、拘役50日,均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除支付被害人賠償金額,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