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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凶宅 公部門:恐侵犯個資

#地方 #新奇 #政策 #凶宅 #私權 #個資法

記者謝幸恩/新北報導

台灣房屋買賣糾紛多,尤以高價誤購凶宅最多,但民眾提告後均敗訴,對此,學者認為,公部門可訂定事故宅公布標準,公布「明顯的凶宅」,讓民眾不致遭到房仲、建商欺瞞;公部門認為,難以介入私權糾紛,恐有涉犯個資保護法之虞。

買屋前可到凶宅網多方查詢。(翻攝自凶宅網)

買屋前可到凶宅網多方查詢。(翻攝自凶宅網)

2010年,一家四口燒炭身亡的三峽凶宅遭法拍,3度被不知情民眾買下,買方獲悉購入凶宅,以信任法院才投標,轉向法院聲請異議,盼撤銷拍定程序退還保證金;法院以無義務調查,且事務官有載明屋況,民眾應有時間主動查證為由駁回。

這3名誤購三峽凶宅的民眾,最後一致不再繳納價金,即使保證金被沒收也不願購入,這間凶宅也閒置迄今無人聞問。

同樣劇情也發生在誤購孕婦燒炭自殺釀1屍2命的三重凶宅。2年前,買家女兒入住後常在角落喃喃自語,買方得知購入凶宅後,憤而向房仲提告,但法官以房仲未違法駁回。

對於層出不窮的誤購凶宅糾紛,淡江大學產經系教授莊孟翰說,行政院消保處4年前通過「凶宅條款」,祭出最高開罰150萬元,但仍有漏洞可鑽。

莊孟翰說,由於部分凶宅發生時間久遠,法官難以判斷房仲為善意不知情或是惡意隱匿,但公部門可訂定事故宅公布標準、事故追溯時間,公布「明顯的凶宅」。

不過,此說也引來工務局、法界人士反對;新北市工務人員說,凶宅買賣屬民間私權糾紛,公部門難以介入,此外,公布凶宅資訊,恐引來投資客無限上綱曝光凶宅資訊,藉以拉低入手價成為炒作物件,也有侵犯個資保護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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