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欠稅案件若已移送行政執行程序,即使更正後稅額減少,納稅人仍須繳清更正後的稅額及逾期產生的滯納金與利息,且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或延長繳納期限。
國稅局說明,納稅人收到繳納通知後,若發現稅額計算有誤或稅款重複,記得要在繳納期限內檢附繳款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更正申請,經核定後,稅捐稽徵機關會調整稅額,並重新設定繳納期限,寄發新繳款書通知納稅人。
若納稅人未於期限內繳清,且等到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才向稅捐機關提出更正,這時候僅屬於執行金額修正,仍須繳納滯納金與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