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高詩琴/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6)日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決定刪除乙案,新增丙案補休以三個月內行使完畢。工商團體對此指出,丙案彈性不夠,補休假應「越單純越好」,如能跟特休假制度一樣比較單純,「不要分成兩套制度」。
「勞基法」修正,輪班間隔經勞資協議可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7休1」改為「14休2」及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可遞延一年等。 記者高彬原/攝影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說,乙案要求補休要在當年度年底前休完,其實單純好記,「不了解為什麼要刪掉?」現在勞基法就是太複雜,導致勞方、資方都不清楚,才有這麼多爭議。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指出,補休假與特休假一起處理比較好,「員工要休就休,不休就給錢」,可以自己選擇。若員工想要換成錢,雇主也能夠一起換算成工資發給員工,比較方便處理。至於要求要在三個月內行使補休完畢的丙案,林伯豐說「彈性不夠」,如果真的上路,也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