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日前有民眾詢問,出售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申請退還嗎?對此,桃園市稅務局詳細說明。
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在契約成立並辦妥土地所有權過戶後,隨後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雖有義務將土地歸還賣方,但法律上此「還土地」之移轉行為,屬於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

因此,除了賣方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將無法退還之外,同時申請人必須持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再繳一次」土地增值稅後,才可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返還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