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表示,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稅,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有八項財產容易漏報,包含銀行保管箱、汽機車、債權、死亡前二年贈與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MzQyMDc3Mm5ld3M,/5d96555694d8df33_1280x902.jpg/qs/r=16888)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00萬元,遺產包含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共三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而乙君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兩位繼承人丙、丁同意,符合繼承人過半數、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官員補充,若剛好有半數繼承人同意,仍不符合要件,必須要超過半數才能符合多數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