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國內包租代管龍頭兆基集團相關子公司近日因發生公司債兌付爭議與財務危機,而引起軒然大波,甚至有民眾去檢舉遭到詐欺,導致兆基屋管部分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影響到公司的包租代管業務正常運作。對此,兆基屋管11日發出最新聲明表示,本公司因特定人士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致本公司部分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並進一步影響其他往來銀行帳戶之正常交易功能,已對本公司日常收付款及營運資金調度造成重大影響。
兆基屋管指出,為避免外界誤解,並維護本公司、員工、客戶、合作廠商及金融機構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本公司謹就目前所掌握之事實說明如下:

一、本案涉及不同投資標的及不同法律主體,不應混同認定
兆基屋管表示,依本公司目前掌握之資料,告訴人過往所進行的相關投資,屬民國110年間之事件,且涉及不同公司、不同投資標的及不同法律關係,其中僅有部分少數金額款項與本公司有關。其餘投資所涉及之公司債、投資標的及相關權利義務,並非均由本公司所發行、募集或負擔。
因此,相關法律責任自應依各該交易之契約當事人、投資標的、發行主體、收款主體及實際資金流向分別認定,不應將不同公司及不同法律關係混為一談,更不宜僅憑部分匯款資料,即推論本公司涉及其他投資爭議。
二、與本公司有關之相關款項早已完成清償
兆基屋管說明,就告訴人與本公司間曾經存在之相關款項,本公司早已於先前年度完成清償,並依當時指定之方式及帳戶完成匯款。
相關清償事實均有完整之金融交易紀錄、清償證明資料及匯款憑證可供查證。換言之,兆基屋管與告訴人間所涉之相關債權債務關係早已履行完畢,本公司並無積欠相關款項之情事。本公司更無以投資名義詐取任何人財物之主觀犯意或客觀行為。
三、投資爭議與刑事詐欺應予明確區分
兆基屋管強調,本公司充分尊重任何人民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之權利,亦將全力配合檢警機關調查。然而,民事投資、債權債務或契約履行爭議,與刑事詐欺犯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是否涉及詐欺,自應就交易當時有無施用詐術、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交易之真實內容、資金實際流向、契約履行情形以及後續是否完成清償等客觀事證綜合判斷。
兆基屋管表示,在相關交易及清償事實均有金融機構客觀資料可供查證之情況下,應先完整釐清不同交易主體及資金流向,避免因單一或片段資料,而使正常商業交易遭受錯誤認定。
四、本公司已主動提出說明,並全力配合檢警調查
兆基屋管指出,本公司於知悉帳戶受到相關管制後,已立即向承辦警察機關提出說明及異議,並將提供包括交易文件、匯款資料、清償證明、帳務資料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以協助檢警機關迅速釐清事實。
本公司並懇請承辦機關儘速查明:
(一)相關投資所涉及之各別交易及法律主體;
(二)各項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或交易主體;
(三)相關資金之實際流向;
(四)本公司與告訴人間之實際法律關係;
(五)本公司是否早已完成相關款項之清償。
上述事項均可透過契約文件及金融交易紀錄客觀查證,本公司願全力配合調查。
五、帳戶管制措施已嚴重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及第三人權益
兆基屋管表示,本公司完全支持政府打擊詐欺犯罪及阻斷不法金流之政策,亦理解警示帳戶制度係為迅速保護可能之被害人而設。然而,本案相關款項早已完成清償,且本公司係持續正常營運之企業,目前並無任何逃避調查、隱匿資金或移轉犯罪所得之情事。
現因本案導致本公司銀行帳戶受到管制,並連帶影響其他金融機構帳戶之正常使用,已嚴重影響公司日常收付款、員工薪資、合作廠商款項、客戶交易以及營運資金調度。其影響所及,不僅為本公司本身,更可能波及眾多員工、客戶、供應商、合作夥伴、金融機構及其他善意第三人。如帳戶管制措施長期持續,其對正常企業營運及相關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害,恐將遠超過原爭議事件本身。
六、懇請檢警機關儘速查明事實並協助解除帳戶管制
兆基屋管再次鄭重聲明:本公司並無任何詐騙投資人之行為,與本公司有關之相關款項亦早已完成清償,所有交易及清償事實均有完整客觀資料可供查證。本公司尊重司法程序,亦願立即提供所有必要資料,全力配合檢警機關調查。惟警示帳戶制度之目的,在於防止犯罪所得遭移轉及保障詐欺被害人,而非使正常營運之企業,因尚待釐清之個別交易爭議,而長期承受全面性之金融交易限制。
兆基屋管說明,尤其本案相關事實及資金流向均可透過金融交易資料迅速查證,倘持續限制本公司銀行帳戶之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公司、員工、客戶、供應商及金融機構等眾多第三人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兆基屋管誠摯籲請承辦警察及檢察機關,本於客觀事證及比例原則,儘速查明本案交易主體、資金流向及既有清償事實,並於釐清本公司並無涉及詐欺犯罪後,儘速協助解除本公司銀行帳戶之警示或相關交易限制,使公司恢復正常營運。
兆基屋管指出,本公司相信,打擊詐欺犯罪與保障合法企業正常經營並不衝突。防詐制度應精準阻斷犯罪金流,同時避免正常企業及無辜第三人因個別爭議承受不成比例之重大損害。本公司將持續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並保留就任何不實指控及因此所生損害依法主張權利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