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吳淑玲/綜合報導
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長鄭晴而今天收到高雄市交通局催繳通知,他打電話查詢後,才知道原來是其中有一筆2007年2月份未繳的停車費30元,被開罰單300元,鄭晴而說,印象中已經繳過,打電話詢問對方說是根據電腦的記錄,因錢不多就去繳停車費及罰款,但還是覺得太離譜。他諷刺說,他的例子告訴大家「這個政府昏倒了11年,還是會醒過來的」。而法律有追訴「期限」,政府要跟你收錢是「無期限」。
鄭晴而說,印象中當天去高雄後,有一筆停車費回到家中,立即就去繳款了,後來也從未收過催繳費通知,沒想到經過了11年後的今天 ,卻收到逾繳的罰單和繳費通知。所以提醒大家任何跟政府相關的收據,務必保存好。今天真的是「虧雞佛來爹」(crazy friday瘋狂星期五)。
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長鄭晴而今天收到高雄市交通局催繳通知,竟是11年前未繳停車費及罰單,他諷刺政府真是收錢無期限。(圖/鄭晴而提供)
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的繳費辦法,逾繳費期限未繳納者,將以平信方式通知汽車所有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15元。民眾可於收到催繳單後於催繳期限內持單至超商繳納,逾催繳期限仍未繳納者,將以雙掛號方式通知汽車所有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50元。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處罰鍰300元,並追繳欠繳之停車費及催繳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