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中和地政事務所主任陳素霞表示,按民法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申請繼承登記時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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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提供自103年6月1日起之法院家事事件一、二審裁判公告資料。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申請繼承登記時,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而無法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若提出該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地政機關亦得受理。
該所陳素霞進一步指出,申辦繼承登記案件流程及規定較為複雜,該所官網有提供「遺產繼承We Help You!」、繼承登記客製化表單範例及便利包供民眾下載使用,以便利繼承人快速了解申辦繼承登記全部流程及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