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果把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並收取租金,就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當管理委員會與他人簽訂租約,將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所收取的租金會納入管委會的基金,這類收入屬於提供服務所得,因此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申報營業稅。

舉例來說,某大樓管理委員會在114年間,將屋頂平台出租給3家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每家每月租金8萬元,合計每月收入24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管委會沒有辦理稅籍登記,而且每月收入已達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的標準(20萬元),因此被要求補辦登記,並補開發票與補報銷售額約274萬2千元,另外補繳營業稅約13萬7千元,還被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如果管理委員會在還沒辦理稅籍登記前就已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並收租,應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登記;若在尚未被檢舉或查核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需加計利息,可免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