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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豁免?專家籲需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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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簡立宗/綜合報導
 
台灣科技法學會與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於4日舉辦學術實務交流研討會,在台灣對美投資大增的此刻,討論我國是否應仿效美國法制,引入「預定交易計畫」作為內線交易的豁免抗辯,在避免被濫用的前提,建構可供遵循的安全港機制,以在取締資訊濫用與避免誤傷善意交易者之間,尋求更可預測的制度平衡。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董事會主席魏憶龍指出,內線交易是全球資本市場普遍面對的問題,從公司治理的理想狀態來看,成功且健全的市場本不應容許內線交易存在;但是正因內線交易往往受到人性驅動而發生,更凸顯制度設計與法治監理的重要性。
 

 

台灣科技法學會與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4日舉辦學術實務交流研討會,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雅方(左起)、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董事林天財律師、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董事會主席魏憶龍律師、陽明交大特聘教授林志潔、調行政院辦事檢察官張書華、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洪令家、台灣科技法學會榮譽理事長劉尚志、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陳肇鴻、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呂煜仁出席。圖/工商時報記者簡立宗攝影

台灣科技法學會與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4日舉辦學術實務交流研討會,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雅方(左起)、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董事林天財律師、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董事會主席魏憶龍律師、陽明交大特聘教授林志潔、調行政院辦事檢察官張書華、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洪令家、台灣科技法學會榮譽理事長劉尚志、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陳肇鴻、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呂煜仁出席。圖∕簡立宗

 

探討豁免條款 多方視角思考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董事林天財表示,內線交易長期以來都是產業界、主管機關、學界與司法實務界高度關注的議題,並具有向社會推廣、深化公共討論的必要。此次研討會匯聚多位學者專家,以及法官與檢察官分享第一線的偵審經驗,嘗試從不同視角檢視內線交易豁免條款的適用問題,並以新的視野重新思考制度設計與法律適用的可能方向。
 
內線交易納管 正反看法拉鋸
 
台灣科技法學會榮譽理事長劉尚志指出,內線交易的管制長期存在結構張力:主管機關希望透過制度加以規範與防堵,但能夠接觸內部資訊、具備交易機會的人,往往期待規範愈少愈好。當討論是否引進豁免條款時,主管機關勢必希望即便設有豁免,也不致讓過多潛在行為者藉此脫身;相對地,具交易機會者則期待豁免範圍更寬。正是在這種拉鋸之中,制度設計的難度與重要性才更顯突出。
 
預定交易計畫 可行路徑有二
 
針對「預定交易計畫」作為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提出兩條可行路徑,其一,在不修法的前提下建立偵辦與審理參考指引,提供財經專庭法官與偵辦財經案件檢察官一致且可操作的審酌框架,避免把依既定計畫進行的交易一併網羅;其二,正面修法,在《證券交易法》體系內把規則講清楚,參考美國做法,將冷卻期、揭露義務與計畫成立要件完整設計,以免有心人利用預定交易計畫作為掩護,圖利自己,造成資本市場不公。重點不在於相信制度不會被濫用,而是承認一定有人會想濫用,因此更需要把規則訂得足夠清楚,使監理與司法能快速分辨究竟是正當財務安排的提前規劃,或是躲在安全港裡套利的包裝。未來資本市場絕對不是只有臺灣的規範而已,其他國家的內線交易條款也值得我們關注,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是國際性律師事務所,在世界各地都有分所,尤其在中國和香港,長年協助台商減低法律風險,落實法令遵循。
 
公開揭露交易 要有外部監督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雅方指出,行政院曾兩度提案引進豁免條款;即便我國尚未正式建立安全港制度,訴訟實務上被告早已嘗試以「預定交易計畫」作為抗辯方向,部分案件法院亦曾依個案證據採納;未採納者,則常見於交易期間、金額、張數欠缺固定規律,難認存在明確預定計畫,或在實際知悉重大訊息後仍買賣而不被法院接受等情形。若未來引進豁免條款,對於計畫訂定在前、知悉訊息在後且基於善意依計畫執行者,或可再就交易與資訊之因果關係進一步討論責任定位,並透過制度化設計提高可預測性。豁免條款意在讓善意內部人有明確程序可循,避免在訊息密集、邊界不易判斷的情況下暴露於調查風險;但若要給予制度利益,也必須同步建立規範與揭露義務,透過公開揭露交易計畫引入外部監督,讓市場得以檢視計畫與利多利空訊息之間是否存在不當搭配,降低資訊不對稱。
 
引入外國制度 需留意副作用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陳肇鴻表示,若將制度原封不動搬進台灣,不能忽視本地市場可能出現的副作用與變形空間。台灣移植外國制度時常見結構性風險之一,是只抄半套、配套不足;其二是市場環境不同,同一制度在不同監理文化下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行為誘因。內線交易治理不應只靠刑罰作為單一環節,若政策目標在於預防濫用並降低善意交易者風險,制度工具必須更立體;強化申報、擴大事前揭露、建立可追溯內控流程,乃至引入外部隔離機制,某種程度都可能形成防火牆,降低內線疑慮。重點不在「引進或不引進」的二擇一,而在如何把刑事司法、行政監理、公司治理與市場揭露串成整體安排,讓善意者有路可走、濫用者更難鑽縫。
 
安全港如納法 五要點為前提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洪令家表示,安全港並非只寫進實體法條就結束,而會改變訴訟攻防結構,必須同步評估刑事訴訟制度能否負荷。若安全港與既有規範未做好體系整合,個案將直接面臨是否類推的難題,而刑法領域又受類推禁止限制,造成審判兩難。他並指出,安全港若建立在事前申報程序與法定要件之上,在制度尚未建立前既無申報也無法定程序可循,通常不致衍生以安全港改寫既往案件構成判斷的問題。整體而言,若我國傾向維持知悉說,就需要對應的安全港,但安全港必須以明確要件化、舉證責任配置、提出時點、適用主體範圍,以及與現行《證券交易法》體系一致性為前提,並正視金融案件高度刑事化造成的資源排擠與審理遲延。
 
建立豁免條款 內控必須跟上
 
調行政院辦事檢察官張書華指出,一旦豁免條款成立,被告勢必多出更強的抗辯空間,豁免條款不可能只是在法律中加一句話,背後預設公司端揭露與內控制度必須跟上,包括公司是否訂制度、制度要細到何種程度、內部流程與揭露標準如何被外部檢核,以及企業若投入更高成本建立制度,是否需要相應誘因等問題,都會影響制度是否被真正使用或淪為形式文件;此外也值得檢視現行申報機制究竟發揮多少效果,內部人是否因豁免條款而更願意走制度,或反而促使規避手法更精緻化。

原文出處 【內線交易豁免?專家籲需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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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簡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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