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重購退稅是常用的節稅方式,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昨(19)日表示,兩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一人將另一處單獨擁有的房地賣給另一人,以「交換」共同持有的土地,這種情形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一樣可以適用重購退稅。
一般而言,家人之間可能因為繼承、一起買入等因素,常會共同持有幾筆房地,也可能因為結婚等因素而考慮重新調整土地持分情形。稅務局舉例,甲君與妹妹持分共有三筆房地,甲君在2018年6月向妹妹購買共有房地的持分,並在2018年9月出售另外兩筆單獨所有的房地給妹妹,供自宅使用。稅務局表示,以甲君案例,可認定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重購退稅。
「交換」共同持有的土地,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一樣可以適用重購退稅。(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所謂的重購退稅,必須符合民眾所出售與購買的房地,都是自用住宅的前提,並且在買入五年內,都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任意移轉或改變用途,例如出租或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