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金管會今(17)日表示,永豐商業銀行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處100萬元罰鍰 。
金管會表示,永豐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在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6月30日間投資銀行金融債券,及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7月12日間投資國外政府公債金額,超過經金管會核准的該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暨控管辦法」所定投資限額。
永豐商業銀行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處100萬元罰鍰。記者孫中英/攝影
永豐銀自訂報金管會核准的限額是,金融債核算基數(淨值扣掉轉投資金額)的3%,永豐銀實際投資了3.4%;國外政府公債上限是5%,但實際投資是9.3%,已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原本可罰100萬元到500萬元,考量該行已檢討投資檢核機制及修正作業規範等改善措施,因此,處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