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安妮、邱金蘭/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21)日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將金控公司納入金併法適用範圍,並允許以現金、土地等資產作為交易對價,讓合併案的安排更具彈性。
行政院昨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好房網資料中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這次修正案,將金控納入金併法適用範圍,金控間的合併案也可適用金併法的優惠,至於金控併購換股一家銀行,則屬於股份轉換,可適用金控法提供的相關優惠。
目前金控法對於金控與納入旗下子銀行間股份轉換,規定可享免證交稅、營業稅優惠,至於商譽攤提則無規定,可依企業併購法辦理。
修正案也比照企業併購法,增訂放寬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分的對價方式,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的股份外,也可採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的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的對價。
舉例來說,A公司併B公司,原本A公司只能拿併購後的新股,作為跟B公司股東換發股分的對價,以後也可以拿C公司或現金等跟B公司股東換發股分,讓合併案可以更有彈性。金管會表示,此舉讓金融機構合併可採多元對價,安排更具彈性及多元性的對價方案,有助提高金融機構合併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