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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台挖礦機狂吃500萬電費 男私接台電電桿房東也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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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湛華/桃園報導
 
李姓男子在桃園市租屋開比特幣挖礦場,私接台電電桿竊電一整年,供118台挖礦機使用,桃園地院刑事庭依竊盜罪判李有期徒刑4月,不過民事庭則認為李和房東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判雙方賠償台電499萬餘元電費。兩案均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姓男子2019年6月10日透過友人,以每月租金2萬3千元價格桃園租下民宅1、2樓,並擅自以150m㎡規格短截導線3條,將台電設置在道路旁電桿引上接戶點供電電源,私自接入2樓陽台,再將電線引入室內配線,供118台比特幣虛擬貨幣挖礦機、1台筆記型電腦使用。
 
李姓男子在桃園市租屋開比特幣挖礦場,私接台電電桿竊電一整年,供118台挖礦機使用。示意圖/台電提供
台電公司為了避免因鳥類在電桿上築巢又造成停電事,近期展開加強線路巡視。圖/台電提供
 
台電人員發現用電有異,2020年4月8日派員檢查,發現私接電桿的3條導線,趕緊回報並向刑事局報案提告,警方2020年6月10日會同台電稽查員、持搜索票到李男處,當場破獲這座非法礦場;經計算,李共竊電118萬3680度、折算電價高達499萬9864元。檢方偵結起訴。
 
刑事部分,法院認為李男智識思慮正常,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了免除賺取虛擬貨幣的電費支出,竟私接電源竊電,實屬不該,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意、未能達成和解等,依竊取電能罪判有期徒刑4月,118台礦機及筆電、499萬餘元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民事部分,台電桃園區營業處同時向李男及申請用電人王姓房東公司求償,王雖主張是李私自接電、自身既無竊電也未受益。
 
但民事庭認為,依電業法規定,一旦有竊電事實,不論實施竊電行為人是誰,只要是用戶或非用戶因竊電行為受有短繳電費利益者,均是電業法規範對象;李男竊電1年多,王男公司雖將房屋出租,仍對供電契約負善良管理責任,卻未能舉證證明自己管理無過失,因此也要負賠償責任。
 
法院審結,判李男、王男公司均應賠償499萬9864元,如任一被告給付,其餘被告可免除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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