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黃宣翰/綜合報導
黃姓男子被控於去年12月10日,駕駛小貨車將台南市某處工地拆卸下來的玻璃、磁磚、磚塊等營建廢棄物,涉嫌載運傾倒並棄置於不知情盧姓地主土地上後,黃被法辦起訴。台南地院依黃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黃明知他未領有清除、處理廢棄物相關許可執照,於去年12月10日中午12點34分,駕駛自小貨車將自台南市某處工地拆卸下來的玻璃、磁磚、混凝土塊、磚塊等營建廢棄物,載運傾倒並棄置於不知情第三人盧姓男子所有土地。
男子涉嫌載運營建廢棄物傾倒並棄置於不知情盧姓地主土地上,台南地院依黃觸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處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

案經盧妻於去年12月10日晚上7點,發現土地上堆置大量營建廢棄物,報警會同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前往現場稽查,經警法辦起訴。
法官審酌,黃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為圖一己私利及方便,而進行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所為不僅破壞法治秩序,也破壞環境生態,實有不當;但念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與地主達成和解,已清除所堆置廢棄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