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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危老建物管理 內政部:限期1個月完成盤點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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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賴心怡/綜合報導
 
內政部22日召開「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建築、消防安全精進作為會議」,部長徐國勇表示,全面加強公安稽查措施刻不容緩,請地方政府1個月內完成全國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造冊,3個月內完成荒廢雜亂建物等危險環境清理改善、公安消防稽查及救災演習工作。
 
此外,為強制老舊危險建物成立管理組織,21日內政部務會報已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居住及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今(22)日召開「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建築、消防安全精進作為會議」,部長徐國勇表示,全面加強公安稽查措施刻不容緩,限期地方政府1個月內完成全國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造冊。圖/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新北市政府舉辦危老建物攝影展,民眾紛紛上傳照片。照片新北市城鄉局提供

 


限期盤點、改善 未完成將依建築法及消防法規定裁罰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老舊複合式建物安全,今日會同經濟部、環保署、警政署及各地方政府消防、建管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要求各地方政府於今年11月22日前,全面清查盤點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追蹤造冊列管。

另外,針對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如有荒廢雜亂的樓層或空間,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明(111)年1月22日前,完成環境清理改善,排除所有危險因子;期間要求地方政府定期就「盤點納管、環境清理、稽查狀況及執行救災演練」的辦理情形回報中央,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建築法及消防法規定開罰,倘現場無法進入,警察及工務機關亦會配合排除,維持秩序。
 
內政部另表示,地方政府清查及稽查如有委託專業團體(機構)經費需求,將予以補助相關作業費用。
 
停業場所公安納管 落實消防、公安檢查
 
內政部指出,為加強停(歇)業或荒廢場所的公共安全管理,將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及消防法第6條規定,要求停、歇業或荒廢的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負起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的義務與責任,自即日起將全面清查列管,強力執行公安及消防安全檢查。
 
另也同步啟動「消防法」修法,強制要求複合用途建築物內營業場所有停業、歇業等未使用情形者,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明確管理權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義務,並強化複合用途建築物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更全面檢視消防法的罰責,提升妨礙消防安全檢查等之處罰,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保障民眾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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