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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盲妹命喪火窟燒成焦屍 姊姊住隔壁被訴過失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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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鄭姓女子和失明、身障的妹妹住隔壁棟,去年妹妹1樓客廳疑電線走火,看護拉不動她只能自行逃生,最終鄭妹命喪火窟燒成焦屍,檢方以鄭女為房子使用人,沒拔除冷氣老舊插頭才釀災,依過失致死等起訴她;法院綜合判斷後,認定該屋是鄭父所有,鄭無管領權限,判她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鄭女為方便照顧失明、行動不便的妹妹,將她住的隔壁屋留給妹妹及外籍看護使用,但她身為2屋的使用人,明知妹妹住處客廳冷氣10多年,電源配線老舊有短路之虞卻沒更換或拔掉插頭,去年3月1日凌晨3點多冷氣電線短路起火。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半夜時看護雖被火勢驚醒,急忙要將鄭的妹妹拉出逃生,但因現場混亂導致2人分散先行逃出,後來消防隊員到場撲滅火勢在2樓發現鄭女妹妹的遺體,全身已遭大火吞噬燒成焦屍,認定鄭女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
 
審理時,鄭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妹妹住的房子冷氣平時沒在用,僅父親每2個月回來會開,包括她和妹妹住的2間房子都是爸爸所有,鄭的辯護人也說,鄭女並非房子管理使用人,沒有失火或過失的罪責。
 
法院根據火場鑑定報告,發現僅能證明鄭的妹妹房屋起火,是因1樓客廳東南側附近電源配線短路,不能證明直立式冷氣電線短路,難認是因插頭沒有拔或電線損壞才起火。
 
法院根據相關證詞,認定房屋實際是鄭的父親所有,鄭女沒和妹妹同住一屋,相關冷氣電器也非她購買,平時僅有探望妹妹時才會進去,如需要更換、修繕需求,也是依爸爸指示出錢替妹妹處理。
 
法院認為,檢方起訴證據,不能證明她對妹妹住處有實際管領、支配或控制權限,也難認她有保證人地位,判處鄭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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