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租屋電費計收方式受到廣大租屋族、房東關注,為解決過去房東超收電費問題,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獲行政院核定,將於7月15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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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住宅租賃契約適用消保法,新制希望維護國人租屋權利、公平合理收取電費、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房東若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所收取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另外公共設施電費(例如電梯、走廊照明等)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須由房東自行吸收,不得額外收取;另外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
內政部表示,行政院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正式生效,新簽訂租約將適用新制規定,且不溯及舊約,但若租賃雙方同意,仍可約定適用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