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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新制15日上路 不溯及舊約…違者最重罰50萬元

#地方 #政策 #理財 #租屋 #電費新制
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房東、房客注意了,租屋電費新制將於15日上路,房東不得再超收電費,適用範圍為上路後簽訂的新租約,不溯及舊約,房東若仍違規超收,最重可罰50萬元。
 
租屋電費計收方式受到廣大租屋族、房東關注,為解決過去房東超收電費問題,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獲行政院核定,將於7月15日上路。
租屋電費新制15日上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租屋市場電費經常由房東以一度5元、8元等固定費率超收,內政部地政司因此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要求房東不得超收電費否則最重罰30萬。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表示,住宅租賃契約適用消保法,新制希望維護國人租屋權利、公平合理收取電費、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房東若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所收取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另外公共設施電費(例如電梯、走廊照明等)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須由房東自行吸收,不得額外收取;另外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
 
內政部表示,行政院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正式生效,新簽訂租約將適用新制規定,且不溯及舊約,但若租賃雙方同意,仍可約定適用新制。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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