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小本創業夯,茶飲、烘焙、服飾新店林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其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國稅局說明,創業者於辦理商店營業登記後,有不少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其稅捐大多是由國稅局核定,故誤認無稅法上相關申報義務,以至於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而遭處罰。
國稅局舉例,張小姐112年向居住在國內的李先生承租店面開設小吃店,該店面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
小吃店每月租金25,000元,張小姐每月給付租金給李先生(居住者)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3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稅局提醒,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於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即可進行憑單申報作業。
也再次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負責人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稅款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應儘速補辦扣繳及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