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曾亭皓/綜合報導
請搬家公司搬家也有風險?為求搬家效率,過程中傢俱難免會有些許損傷,不過若是電子硬碟類物品意外遭損,且內部資料檔案全部消失,那還真的是欲哭無淚。崔媽媽基金會提醒,為避免上述狀況求償無門,民眾可依「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證明要求賠償。
電子設備幾乎可屬搬家公司頭痛物件之一,若不甚發生損壞,不僅硬體層面之外,嚴重可能還會導致內部所存的電子檔案一併損毀。嚴重性可大可小,不過,因求償管道不夠鮮明,消費者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向搬家公司要求索賠?
不怕物品遭損自認倒楣,舉證可依法求償。(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崔媽媽基金會舉例,日前搬家公司人員為求搬運效率,現場狀況雜亂,不料事後發現,搬運物品清單中的「行動硬碟」竟意外掉落地面,且外觀明顯損壞,甚至在經過與消費者協調送至廠商初步檢修後,廠商回報「硬碟內電子檔案已達滅失程度,無法透過檔案還原而救回檔案」。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李儼峰律師說明,在搬家貨運情形,為兼顧消費者與搬家公司雙方權益,交通部已訂頒「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內容意旨,搬家公司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使消費者物品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不過,搬家公司若有辦法證明其毀損是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的性質,或因消費者或其受僱人的過失所造成的話,就不在此規範內。
換句話說,如果上述案例搬家公司可以舉證,該硬碟的毀損與電子檔案的滅失,是肇因於消費者的過失所致,就可以免責,反之,就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礙於舉證因果關係有一定難度,崔媽媽建議,消費者可自行搬運電腦主機、硬碟等重要電子設備,避免上述紛爭造成之餘,若因搬家走上法律途徑,不僅耗時費力,恐怕仍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