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最近有一位住在大肚區的黃先生,打算和朋友交換1筆土地,他聽說土地以交換的方式辦理過戶,也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特別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地方政府為了照顧自住房屋者,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選擇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交換土地,試用土地增值稅10%優惠(圖/好房資料中心)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所以,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土地,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是採用「贈與」來移轉土地時,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