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桃園市推動「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但內政部部次長董建宏卻直言,可負擔住宅介於社會住宅與一般住宅之間,涉及容積獎勵、信託機制、融資貸款及轉售管理等議題,仍需跨部會進一步研議。不動產估價師也直言,雖然桃園市府堅稱「運用信託機制,讓房地產權完全屬於買方」,但這就像是納骨塔一樣,權利人可能拿到的只是房屋使用憑證的住宅。
可負擔住宅到底買到什麼?估價師先拆解三種住宅權利
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陳碧源指出,先搞清楚所有權住宅、使用權住宅、地上權住宅的定義:
1、所有權住宅:土地有所有權,建物有所有權之住宅,屬有房有地之住宅。權利人會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
2、地上權住宅:土地無所有權(可能基於地上權或其他合法占有權源)、建物有所有權之住宅,屬有房無地之住宅。權利人會有建物所有權狀,但是無土地所有權狀。
3、使用權住宅:土地無所有權、建物無所有權之住宅,屬無房無地之住宅。權利人可能拿到的是房屋使用憑證的住宅,就像一些納骨塔一樣。

再檢視《桃園市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3條第1款規定:「可負擔住宅:指由住都中心取得,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買賣予符合一定資格者,並辦理信託登記,於特定條件成就後得申請移轉所有權之住宅。」
同條第4款規定:「四、使用管理人:指已完成承購可負擔住宅相關程序,並取得該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權限者。」第5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捐建住宅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完成所有權登記予住都中心。」
此外,第12條規定:「承購可負擔住宅,由住都中心將該土地及建築物辦理信託登記於指定信託業者名下,其承購人於所有權移轉前,有該信託財產使用管理權限。」
信託登記後誰才是主人?住都中心還是承購人引爭議
陳碧源指出,這也代表,縱使是信託財產,在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的信託財產登記名義人是該受託之信託業者,但是信託財產的信託人(一般解讀是實質上所有權人)是住都中心?抑或是承購人?依法(草案)應該在具一定條件成就前,信託財產信託人(實質所有權人)應該都還是住都中心。
因此,承購人買的既沒有房屋的土地所有權,也沒有建物所有權,當然就是使用權住宅。
再來檢視【桃園市政府可負擔住宅買賣契約書(草案)】,第一條開宗明義載明:「可負擔住宅係依《桃園市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 》規定,由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出售予符合資格之買方,並辦理信託登記,由買方取得該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權限,且於條件成就後得申請移轉所有權之住宅。」
從上面字義解讀,買方或承購人買到的就是一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權限」。此外,如果買的是或移轉的是所有權的話,又何必約定第六條約定「信託使用管理權」,以及約定只是移轉第七條的附條件移轉所有權;與約定第十一條賣方不履行移轉所有權時,可以違約或解除契約?
陳碧源說,學過民事法及土地登記法例的人,會知道不動產移轉的契約,有分為債權契約、以及物權契約,在債權契約沒有過渡到物權契約,以及順利完全移轉登記之前,特別是所有權,一切都是空談。
至於第七條的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了不起就是一個在債權契約的請求權基礎的附條件買賣條款。在幾十年後,只要賣方(桃園市政府、桃園市住都中心)不履行「買方得向賣方書面申請解除可負擔住宅管制,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義務的話,買賣雙方簽訂的債權契約轉換到物權契約以及所有權登記的話,頂多賠買方房地總價款的15%,就仍可以拿走絕大多數的所有權未來可期或當時可期利益。
官方稱「永久居住權」 與自治條例、QA內容是否一致
陳碧源也揭露,桃園市住都中心的【好居住好生活可負擔住宅-Q&A】第4頁Q7提到「這也與過去「合宜住宅」不同;合宜住宅可登記完整產權,可負擔住宅則採「居住權與產權分階段取得」設計,在永久居住期間並無完整產權。」
第18頁Q43提到:「可負擔住宅採信託管理制度,由桃園市住都中心持有住宅所有權,承購人享有永久居住權。」
桃園市府聲稱承購人買的就是永久居住權,但對照QA內容,是否和與自治條例(草案)或買賣契約書(草案)一不一致?陳碧源說,從現行的公開資料可以發現,承購人買的就是使用權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