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茂榮/新北報導
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要注意,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將按稅法規定累進較高稅率最高至千分之55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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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並誤以為實際仍居住該處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未依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致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裁處3倍以下罰鍰。
因此該處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戶籍已全戶遷出之民眾,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102年9月23日(原規定截止申請日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23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於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