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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繳清稅一年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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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應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核發日起一年內,給付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生存配偶。
 
北區國稅局指出,夫妻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若還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繳清稅一年內給付。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表示,在繼承財產已繳過遺產稅的前提下,五年內再次被繼承,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說明,納稅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主張自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後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繼承人應於證明書核發日起一年內給付生存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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