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再生能源發展條本次修正將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權責下放地方,將地方政府納為主管機關,受理小容量發電設備申請許可登記;小容量的定義也從現行的500瓩(kW)放寬至2,000kW。
再生能源發展條本次修正將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權責下放地方,將地方政府納為主管機關。(好房資料中心)
官員表示,相關權責下放可讓民眾就地申請土地容許、雜照等業務,達到簡政便民的效果。
另外,日前因考量環境衝擊,對川流式水力給予較嚴格限制;但因有些水庫已建成,只是利用現成水路的落差進行發電,對環境影響也不大,本次修法也予以放寬,2萬瓩以下水力發電設施,都可視為小水力發電,成為水力發電獎勵對象。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用途,也將刪除電價補貼,改由公用售電業直接將電能躉購成本反映於其電價上,有助再生能源電能躉購成本之反映方式更加簡便透明。未來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只於用設備補貼、示範推廣、研發補助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