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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文聰改判26年 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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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上百億資產,一審判鄧廿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九億元;黃判刑九年六月,併科罰金二億元。高院認定黃不知情,改判他無罪,鄧文聰則改判廿六年,併科罰金七億五千萬元,約二億美元的犯罪所得沒收。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高等法院判違反保險法、洗錢罪的鄧文聰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千萬,犯罪所得1億9384萬美元沒收。 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王宏舜/攝影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高等法院判違反保險法、洗錢罪的鄧文聰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千萬,犯罪所得1億9384萬美元沒收。 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王宏舜/攝影

高院認定鄧文聰的犯罪事實,包括違背職務向瑞士盈豐銀行(EFG銀行)、香港渣打銀行質押借款。

判決指出,鄧貪圖幸福人壽逾六百億元資產,與EFG香港分行客戶關係經理吳曉雲謀議,將公司海外資產違法設質給EFG,供他為最終受益人的Surewin公司向EFG借款擔保。自二○○七年九月起至二○一三年四月,幸福人壽移轉資產至設質帳戶二億五六三三萬美金。

幸福人壽東窗事發後,接管人與EFG接洽,EFG同意超過Surewin借款額度部分返還,但還有一億九三八四萬美元資產遭EFG凍結;鄧向香港渣打質押借款部分,幸福人壽已取回。

高院開庭時,黃正一表示「英文不好」,看不懂簽署的文件寫些什麼,並說這些英文文件都是鄧拿給他簽。辯護律師也指黃二○○七年九月五日後就未再簽過名,翌年一月退出幸福人壽,從司法互助所獲取文件可見許多文件上黃的簽名都是被冒簽。高院認為,吳曉雲在偵查、北院作證時,仍任職EFG,可能故意做出不利黃正一證述,判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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