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台南報導
陳姓女子與住家大樓曹姓鄰居有監視器訴訟糾紛,陳女疑不耐走法律程序,竟自行將曹裝在地下停車場的二支監視器拆下,又拔除曹裝在家門口的監視器充電座,曹報警提告竊盜、毀損;台南地院審理時,陳女否認犯行,辯稱曹侵害她的隱私權,仍判處拘役40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與曹姓男子是台南市東區一間大樓5樓鄰居,2人長期有裝設監視器訴訟糾紛,陳女疑不耐走法律程序,前年1月27日下午3時許,將曹裝設在在大樓地下室機車停車格前電錶箱上、右側開關箱內監視器各1支以及行動電源、電源線均扯落取走。

陳女之後將行動電源、電源線棄置在地下室抽水馬達間,同年4月23日下午4時許,再將曹裝在住家前的監視器充電座拔除,並以丟擲及腳踢等方式毀損致不堪使用;曹報警提告,檢方將陳女依竊盜、毀損等罪嫌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院審理時,因陳女曾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加上否認犯行,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陳女辯稱,當天看到曹裝的視器侵犯到她的隱私權,且懷疑有竊大樓的電,所以將監視器拆下來放置在地下室樓梯間,沒有拿走,經過的人可以看到。
陳女表示,她沒有硬拉電表箱裡的監視器電源,不是她凹折的,本來就那樣;後來的行為是出家門時,突然發現上方有一支監視器,疑似竊占公共電源,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她當下用封箱膠帶把監視器鏡頭封起來,只有把監視器拔下來,已忘記當天的事情。
曹姓男子證稱,陳女是他的鄰居,因長期有裝設監視器的訴訟,知道其穿著打扮,可以確定竊取及毀損物品的就是陳女;陳女先用一棍狀物要將電錶箱上的監視器敲下來,敲不下來就徒手拿,另外再拿走開關箱內的監視器,拉扯行動電源及電源線,犯案時有戴手套。
法院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認定陳女行為與曹的證詞相符,另外曹證稱陳女拔除其住家大門外監視器充電座並摔在地上,並踢向樓梯,亦與監視器畫面相符;認定陳女辯稱沒有竊盜故意、空言忘記當天發生事情,顯不可採,
至於陳女辯稱,曹裝設監視器侵害其隱私權,又疑似竊公共電源,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法院認為,本案監視器裝設位置在公共空間,住家門口監視器則朝向曹家大門,並非對著陳女住處,均難認侵害陳女隱私權、構成為保全自己權利的正當作為,辯解均非可採。
法院審酌,陳女辯解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陳女竊盜、毀損犯行明確;考量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未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依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竊盜罪判處拘役30日,毀損他人物品罪二最,各判處拘役10日,應執行拘役4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