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段佩宜/綜合報導
租屋遇兇宅,只能自認倒楣?去年一位景文科技大學男學生,與同學承租新店一棟透天厝,之後男大生聲稱發生接連怪事,經詢問才知租到凶宅,因而退租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認為提前解約違約,不退押金,男大生一狀告上台北地院要求退押金,不過昨天法院一審判男大生敗訴,原因是發生怪事的舉證不足,無法構成退押金理由。
一般來說,若是凶宅買賣,民法有相對應保障可要求賠償,甚至可能構成詐欺。然而租屋卻不一樣,蔡志雄律師表示,租賃定型化契約大至上分成舊版與新版,凡107年6月27日修法後的租約版本,房東或承租業者皆有「凶宅告知義務」,但舊版的就沒有明訂告知義務。蔡律師建議,民眾在簽約時要注意版本差異。
景文科大學生租屋遇凶宅,結果敗訴。(示意圖非當事地點/好房網資料中心)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表示,個人感覺或宗教信仰不同,對於凶宅的觀感也會有差異,加上現階段尚未有法定制式的舉證呈現方式及管道,因此事後往往難以舉證。呂秉怡建議,在租屋前盡量做「事前防備」,例如向周遭鄰居、在地商家多打聽,若是凶宅一定會傳開。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朱俊穎曾向好房網說明,如果租屋契約中未約定,房客可在得知租處為凶宅的1年內,依《民法》第88條主張若當初即知相關訊息不會承租而有錯誤,以此撤銷承租;或能舉證當初曾詢問房東,但房東未誠實告知,則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遭到詐欺,要求退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