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富胖達公司(foodpanda)因限制合作餐廳於平台刊登餐飲價格須與店內價格一致,且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200萬元並要求停止違法行為。foodpanda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開庭後,定12月21日再開庭。
公平會2019年10月、2021年5至6月以foodpanda外送平台6萬多家餐廳中,約200家合作餐廳為對象,二度進行問卷調查,認為foodpanda要求餐廳在平台刊登餐點價,須與店內價一致,另要求業者接受「顧客自取」訂單。

公平會認為foodpanda限制餐廳在平台刊登價格與店內價格相同,使餐廳無法將不同銷售管道售價反映成本差異性,形同迫使內用顧客與外送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也間接限制餐廳在其他外送平台上刊登的價格,有限制競爭之虞。
foodpanda委任律師以公平會委員洪財隆的不同意見書為答辯重點,認為公平會處分認事用法有疑慮,且處分理由缺乏學理根據,也無具體資料佐證,充滿臆測語言。
foodpanda律師認為,各平台商業模式迥異也各有不同客群,市場競爭激烈,餐廳可選擇合作平台,foodpanda無法限制餐廳的選擇,店內價措施是期許消費者透過平台購買餐點,可以享受較低價格,如此消費者數量會增加,合作餐廳也能提升訂單及品牌知名度,店內價是要創造消費者及餐廳雙贏局面,並無限制競爭的疑慮。
針對公平會訴訟代理人指出,部分餐廳反應透過店內自取本來就是原顧客,餐廳並沒有拓展新客源,對商家來說弊多於利,foodpanda律師表示,公平會沒有調查過餐廳是否有新客源,卻片斷認定來裁罰,一點都不合理,且foodpanda也從未因餐廳沒有遵守店內價,而加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