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各地認養路燈電費行之有年,為提升認養率,苗栗市、泰安鄉分別訂有辦法或自治條例,據以主動出擊鼓勵認養,其他鄉鎮市擔心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只能被動受理認養,認養率因此有落差,苗栗市6成7,毗鄰的公館鄉4成2。
路燈電費認養在地方行之有年,苗栗縣轄內鄉鎮市公所,在路燈桿貼上各式貼紙,感謝認養人認捐經費維護路燈光明。 記者范榮達/攝影
苗栗縣18鄉鎮市公所電燈電費認養單一價,都是1盞1年500元,主管公益勸募條例的苗栗縣政府社會處曾調查18鄉鎮市路燈電費認養做法,有包括「苗栗縣泰安鄉公用路燈認養辦法」及「苗栗市路燈管理辦法」,其餘公館鄉等多數地方循慣例受理企業、團體或民眾認養,並沒有特別依據。
公館鄉公所發現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公所被動受理認養,簡單發送傳單到家戶,全鄉5100盞路燈,認養2125盞。
苗栗市公所則年年開記者會鼓勵及表揚認養,發起「孝親點燈」,鼓勵幫長輩、家人認養路燈「種福田」、「光明燈」,迴響熱烈,許多民眾養成習慣年年認養,全市8千盞路燈認養5396盞。
泰安鄉公所轄區因住家相當分散,全鄉2千盞路燈僅217盞被認養,且多是外地人做功德認養。
社會處指出,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泰安鄉自治條例已達法律位階,但苗栗市辦法僅是行政規定;公益勸募條例所謂的公益,衛生福利部函釋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直接利益,不包括間接利益,社會處初步認定路燈認養應屬間接利益,不在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如有個案疑義,將會函請衛福部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