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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處被賣掉 租客5年內契約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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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詠翰╱台北報導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縱使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第3人,其原先的租賃契約,仍延續至受讓人。但,不定期或租約逾5年者,則不適用之。這代表經買賣、贈予和繼承原租處的新屋主,須概括承受前任屋主的租賃契約,不得要求既有的房客遷出,同時須履行契約的所有承諾。



須注意的是,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提醒,法拍房屋就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由於該房屋貸款抵押權早在出租前就已設定於債權銀行,所以房客僅能要求房東返還押金與未到期的預付租金。

馮麗芳表示,該出租房屋經查封至拍定前,若法院無限制居住,原租賃契約仍有效,房客不須立刻遷出。建議房客在簽訂契約時,若得知該房屋設定貸款抵押,可向房東要求房屋遭查封拍賣的損害賠償,並加註於契約中,以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部分買賣過程中,有些屋主在急於出售的情形下,未告知該房屋帶有租約,導致新屋主無法使用,即構成「買賣瑕疵」。

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表示,由於賣方有告知該物件屋況的義務,買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除可要求取消交易外,也可要求房屋不能使用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金為租約存續期間的租金總和。

1.租屋必立契約
2.契約經法院公證
3.租約1年1簽
4.租約加註房屋遭查封法拍之損害賠償
5.不因租屋易主而變更契約內容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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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詠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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