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不少民眾以為,房屋坐落土地既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日後若再購買同棟大樓停車位,新增的土地持分也能一併享有優惠。不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房屋與車位增加的土地持分屬不同申請事項,並不會自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原居住的大樓房屋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隔年才購入同棟大樓停車位自用,卻發現新增的土地持分並未適用優惠稅率。

稅捐處說明,原房屋坐落土地即使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後購買停車位所增加的土地持分,仍須另行申請,不能因原土地已享有優惠,就直接納入適用範圍。
因此,民眾若購入同棟大樓停車位並供自用,新增的土地持分仍應另外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稅捐處提醒,民眾購屋後若再取得停車位,應確認土地持分是否增加,以及新增持分是否已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避免誤以為原房屋土地已享有優惠,車位新增的土地持分也會自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