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首宗課稅解釋出爐,大幅打破新、舊制課稅籓籬,今(2015)年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變成遺產並由繼承人在明(2016)年新制上路後出售,只要合乎自用住宅的條件,繼承人出售時,即可擁有在新制與舊制之間擇一適用的課稅選擇權。
財政部這項放寬解釋,有助於消除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民眾可能面臨的重稅負擔。
不過,售屋者擁有新、舊制課稅選擇權的範圍,只限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且必須是被繼承人在今年以前買進的不動產為限;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或非自用住宅房屋,並無自行決定課稅方式的權限。
財政部為保障現行自有房產者權益,決定大幅放寬因繼承取得房產出售獲利的課稅規定。依據財政部所訂原則,被繼承人取得的房產日期落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者,若為自用住宅者,不論繼承人何時出售,均可自行在「舊制分離」或「新制合一」的課稅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者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甲在今年2月1日取得A房產做自用住宅使用,甲不幸在7月1日因病死亡,由其子乙繼承A房產且繼續做自用住宅使用,A房產即合乎財政部所訂從寬規定,明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乙若決定出A房產,符合辦妥戶籍登記、做自用住宅使用連續滿六年等自住房產規定,即可以在新制或舊制中擇一有利方式來繳稅。
財政部表示,在未賦予出售繼承房產課稅選擇權之前,乙取得的A房產須以繼承發生日(今年的7月)做為房產取得日,若持有未滿二年出售,強制按新制課稅;若持有滿二年出售,則一律適用舊制。不論新、舊制何者對乙有利,乙均無自行選擇課稅方式的權利。
換言之,在財政部頒布最新從寬規定後,凡是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若經由繼承由繼承人取得後,出售時即可自行決定房產利得的繳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