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遭公司裁員,勞工資遣費也有免稅額度。財部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員工資遣費可分成兩大類:第一類為分期領取,該類為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萬元併入綜合所得計算課稅;第二類一次領取者則有2階段定額免稅。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如為分期領取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說,若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免計所得稅;但超過的人,未達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的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計稅;超過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列入所得計稅。
由於退職所得的免稅額計算方式複雜,不少民眾無法自行試算,也因此多半由國稅局人員承辦其業務。對此官員表示,當初設立2階段免稅額主要是考慮一般勞工多是用第一層免稅額、藍領為第二層,超出其範圍通常為高所得者,因此全數列為所得額計算。
官員舉例,假設甲公司於97年1月起僱用A先生,並在107年1月因故將A資遣,並一次支付資遣費300萬元,按A退職服務年資10年計算,其第一階段免稅額為18萬乘以10,即為180萬,剩下的120萬元則進入第二階免稅額,由於未超過36.2乘以年資10年的362萬,因此其120萬元以半數60萬元做為綜合所得淨額計稅。
假設未有其他收入下,綜合所得淨額60萬元在107年適用12%稅率,因此整體300萬元資遣費稅額為7.2萬元,扣除掉累進差額3.78萬元後,實際繳稅3.42萬元,實質有效稅率僅為1.14%。
官員分析,其計算公式主要是為了保障工作年資長、卻遇上中年裁員危機者,考量到其轉職或二度就職的困難,因此年資越多其免稅額也相對更多,以該案例而言,其實質有效稅率幾乎等於將10年的薪資扣除額與個人免稅額一併使用。